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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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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芜湖浙江商会,英文译名:Wuhu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WZCC。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浙江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芜湖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织,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芜湖地区经营的浙江企业联系,促进浙江、芜湖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和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提升浙江在芜湖企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芜湖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芜湖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安徽省芜湖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102室。邮政编码:2410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在芜湖浙江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浙江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团体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现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款、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商会在芜浙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收集市场信息,搭建网络平台,宣传芜浙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芜浙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协调和加强商会、会员企业与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芜湖市工商业联合会(芜湖市总商会)的沟通和联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行业交流、业务培训、信息咨询、联谊活动、法律法规等服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选任制秘书长、监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任选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芜湖市民政局和芜湖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芜湖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时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芜湖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芜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芜湖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芜湖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芜湖市工商联和芜湖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10月 3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芜湖市民政局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