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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

发布时间:2021-01-24     次浏览
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一、政策类别其他二、政策内容1.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试点覆盖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

  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试点覆盖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等),独立学院已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纳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试点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制定,执行前报所属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

  3. 放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各民办高校自主定价,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出处

  1.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

  2.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8〕7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551-62812071

  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2.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免收3个月租金。补贴或免收期结束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市、县(区)政府视情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 《防范化解当前教育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应对举措》(卫电〔2020〕84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出租方企业

  五、申报材料

  详询出租方企业

  六、申报流程

  详询出租方企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出租方企业

  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对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个体经营,允许开展为期6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实行备案管理。允许“个转企”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全面推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预约叫号、容缺受理、业务代办、同城通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和长三角工商登记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网上办、快捷办和跨区域办。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将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4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降低用地成本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三、政策出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0551-6255309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只核验一类满足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该政策长期有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

  四、申报条件

  1. 对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需满足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需提供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企业的认定文件及一项满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

  3. 企业申请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需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需提供一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境外工程业绩。

  五、申报材料

  1. 具有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供: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供:满足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扫描件、符合资质标准的一类业绩材料扫描件、当地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许可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无需提供材料。

  4. 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满足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扫描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一类境外工程业绩材料扫描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以上所有政策内容企业办理均通过安徽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中安徽省建筑业资质申报系统下设的“直接申请”、“装配式企业资质申请”、“直接许可”、“走出去企业资质申请”子项中提出申请,所有材料均通过电子扫描件形式上报。上报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审批流程完成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告发放电子证书。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551-62871504